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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含)至一亿元的生产性内资项目从纳税年度起,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第一年、第二年全部奖励企业,第三年、第四年奖励50%,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,同时,在给予二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%的奖励;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除享受国家“免二减三”的政策外,再给予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,从增值税纳税年度起,给予二年地方留成部分30%的奖励。

2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,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;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,免征地方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,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。

3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(含)以上的生产型内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项目,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还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,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
4、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(含)至1亿元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投资在500万美元(含)至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减收50%的水管网建设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。

5、对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(含)以上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投资在1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项目,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还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,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
6、为了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,有效利用土地资源,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次土地出让指导价格。对于投资强度、土地利用强度达到规定标准,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,根据投资规模,在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。

7、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(含)至1亿元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投资在500万美元(含)至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给予土地出让金中市财政纯收益部分50%的优惠。

8、对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(含)以上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投资在1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,或年销售达到3亿元(含)以上、年纳税1000万元(含)以上、世界五百强和国内五百强项目,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还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,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
9、建立以大项目办为核心的市乡两级招商服务体系,为投资提供全面、快捷、“全程一站式”的服务,负责办理各种立项审批手续,工商,税务注册登记手续,直到项目建成投产。

10、各乡镇引进的项目,可在三个园区选址摆放,并按照“谁引进税收归谁”的原则办理。

11、对引进域外重点投资项目,实行挂牌保护政策,未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进入进行各类检查、收费。

12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长参加的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,重点解决引进项目建设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。

13、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,实行市领导分包制度,并采取市长现场办公形式解决其建设过程的各类问题。

14、外来投资者在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和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、购房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。

15、每年召开一次在霸州投资的域外企业经理(厂长)联谊会,听取他们对霸州的意见和建议,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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